申请人:诺贝尔拜奥凯服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6768号“钛易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钛”,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钛”金属没有关联,且申请商标为臆造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钛易耐”百度搜索的检索结果。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钛”,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