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盘锦杭恩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4018号“蔓茂MAN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所属的托育教育的行业属性加以艺术化、图形化设计而成,并非不规范汉字。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蔓茂”为不规范汉字,容易混淆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该汉字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