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琦文车品电子科技厂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8484号“琦文 智能专家 琦文智品 KI WEN inteillgent expert 优质 high quality 便捷 conveni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2141号“奇文电子 W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名称被商标局认可的可以作为商标名称使用,才产生的近似驳回,又以“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产生二次驳回,相互矛盾,法规逻辑不成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法务部分析函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中文“优质”和字母组合“high quality”(可译为:高质量),该文字和字母组合使用在智能音箱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起显著认读的中文部分之一的“琦文”与引证商标起显著认读的中文部分之一的“奇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戒指(数据处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智能戒指(数据处理)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