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52278号“趣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51189号“保纳兄弟及图”商标、第17342858号图形商标、第53116654号“江苏省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协会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44277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