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37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5098号“纤指赫及图”商标、第10020851号“周氏保元推拿及图”商标、第13637958号“诚和敬 CHJ-CARE及图”商标、第13637949号“诚和敬 CHJ-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官网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医疗辅助、康复中心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指定颜色,但其即使指定颜色亦未增加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