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4746号“精工豆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96524号“精工豆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无异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8131号“精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在“食用面筋”商品上予以撤销,等待撤销公告中,权利状态待定,恳请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食用面筋”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无异议,则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豆奶粉;豆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豆奶粉;豆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豆奶粉;豆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