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53658号“一条小团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条小团团 40053658

阅读:150660 2023-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瞿玉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小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2日对第40053658号“一条小团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一条小团团”是申请人艺名,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二、“一条小团团”具有…

  申请人:瞿玉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小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2日对第40053658号“一条小团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一条小团团”是申请人艺名,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二、“一条小团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形成了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三、争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除抢注申请人艺名外,同时抢注其他主播艺名,恶意明显,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查询结果;2、多平台粉丝数量截图;3、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报道;4、小团团语音包海报;5、抖音关于团团语音导航播放次数;6、王思聪微博推荐小团团语音包;7、申请人斗鱼平台所获成就;8、微博关于申请人的话题及阅读量;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0、西想南、阿水阿花介绍;1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12、第36547776、38820228号“一条小团团”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除商标权外的姓名权等。本案争议商标“一条小团团”虽与申请人艺名“一条小团团”名称相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一条小团团”作为艺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所属行业已广为知晓,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另,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商品化权的网络游戏直播领域关联较弱,难以认定有关商品属于申请人艺名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范围。因此,申请人该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作为网络主播、歌手,将“一条小团团”作为艺名使用,在斗鱼、抖音等多个平台收获大量粉丝。“一条小团团”作为艺人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一条小团团”并非常规汉语词汇搭配,争议商标与该词汇完全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所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

本文《关于第40053658号“一条小团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条小团团 400536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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