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智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对第51513948号“NM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NMD”作为不文明用语、粗话脏话的缩写或替代语在网络等社交平台的书面用语中广泛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果酒、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输入法输入“NMD”的结果;2、百度百科、维基百科、搜狗百科关于“NMD”的解释;3、知乎、百度知道、网络检索“NMD”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英文缩写可能具有多种含义。经检索,已有诸多包含“NMD”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含义为“NEVER MIND DEFEATS”,“不要在意失败”,是被申请人一直主张的生活态度。争议商标具有合理的创意来源,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向,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网络检索“江小白NMD”的结果。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烧酒;白酒”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字母“NMD”组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NMD”在网络上被普遍用于不文明用语,格调不高。被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是“NEVER MIND DEFEATS”的简称,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争议商标与“NEVER MIND DEFEATS”含义上具有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