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朋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49277864号“君品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8078029号“君品兰”商标、第28065344号“君品竹”商标、第28054817号“君品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有百余件商标,并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名下商标。被申请人有一贯的主观恶意和囤积商标的不良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贵州君子四品授权证明;2、君子梅产品检验报告;3、君品梅、兰、竹、菊产品及宣传照片、宣传视频;4、产品经销合同、发票;5、习酒官方平台展销协议;6、版权证;7、产品价格表;8、在先异议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名义于2023年2月20日经我局核准公告变更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