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市惠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54821942号“璇途 Dazzling expec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著名的中国时装公司,主营业务为中高端品牌女装相关的设计、推广及销售,申请人“DAZZLE”等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43243号、第13894795号、第28079220号、第32665635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网上售卖其名下另一件商标,以谋取不当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其直接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光盘扫描件):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司法文书;2、“dazzling”、“expect”释义;3、在先类似判例;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5、申请人资质、荣誉、证书;6、媒体报道及宣传推广资料;7、申请人店铺分布信息及照片、营业收入、纳税金额及市场份额等资料;8、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商标申请信息、名下另一件商标在售信息;9、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宣告争议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