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牛区善小曦卤菜店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庆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36932329号“善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认知,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曦”字为书法体,不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为规范汉字。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善意申请注册的,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为不规范汉字,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