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2186号“大梦龙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虽我局已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82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48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作出了撤销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