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斯佳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7907号“斯佳诺SIJIANUO SJ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3464号“速加能SJ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68053号“SJ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76348号“SJ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60600号“斯嘉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斯佳诺”、英文“SIJIANUO”及经过设计的“SJN”英文构成,其中英文“SJN”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汉字部分“斯佳诺”与引证商标四“斯嘉诺”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