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63425号“Mind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2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7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813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586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751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677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907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教学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学习机;基因组信息分析仪;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穿戴式视频显示器;视频监控器;音频视频接收器;传感器;电子教学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网络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教学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学习机;基因组信息分析仪;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穿戴式视频显示器;视频监控器;音频视频接收器;传感器;电子教学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网络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交互式触屏终端;电子交互式白板;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服务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交互式触屏终端;电子交互式白板;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服务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