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纽澜地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策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8216号“竹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4265号“竹福炭艺COOLFOR CHARCOAL ARI 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中被决定在“空气清新、空气净化、净化有害材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水净化、艺术品装帧、金属处理、织物耐久耐压处理、食物及饮料储存、服装制作、雕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