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20912号“百草大尾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草大尾羊 63320912

阅读:31881 2023-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泽文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0912号“百草大尾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86662号“百草工坊”商标、第62754673号“百草居”商标、第61229203号“百草一只鸡”商标、…

  申请人:黄泽文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0912号“百草大尾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86662号“百草工坊”商标、第62754673号“百草居”商标、第61229203号“百草一只鸡”商标、第14995195号“佰草居”商标、第31629078号“佰草智慧BOTAW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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