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垄化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6215号“云石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31657号“云LOGO”商标、第13181442号“雲及图”商标、第41632303号“雲及图”商标、第59353500号“雲”商标、第41653169号“雲 雲歌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