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恒信客家王饮食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小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汉拔图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靖洋集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37727号“客语HAKKA LANGUA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412号决定,于2022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没能收到提供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而未能答辩,但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经过对传统客家菜和国际美食潮流发展变化的深入研究而创立的品牌,经过多年经营,目前已开设多家分店,申请人已连续三年获得中国餐饮力品牌百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客语”餐饮店部分店面装潢和宣传图片;
2、生产合作协议;
3、网络小程序线上销售“客语”柚子酒的界面截图、推广文章;
4、申请人在饭店销售“客语”柚子酒的照片、结账单;
5、申请人“客语”柚子酒商城销售后台导出数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餐饮店面装潢及宣传图片为申请人在餐饮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而证据2-5中的生产合作协议、小程序界面、推广文章、店铺销售照片、结账单以及后台导出数据等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均晚于复审期,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