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胜群
申请人因第54310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569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人已授权关联公司使用该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证据材料说明;
2、项目合同及对应的施工图说明、施工照片;
3、采购协议;
4、吴江华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4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6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金属集合管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4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营业执照载明:
吴江华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5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帆。经查,该公司的股东为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汤阳。经查,该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华衍水务(吴江)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自来水投资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的材料说明、项目合同、施工图说明、施工照片以及采购协议等证据,上述证据涉及的主体为吴江华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二者为关联公司,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体现申请人与上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此外,证据2中的项目合同涉及的是供水设施建设服务,而证据3采购协议中采购的商品涉及的商标为“通洋”、“叶邦”、“苏阀”等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况且,上述合同与协议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已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