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博睿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6081号“臻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1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732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232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247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362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