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42006号“晋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晋阳 38442006

阅读:173293 2023-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运城市晋阳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阳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继辉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1日对第38442006号“晋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10004号“晋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

  申请人:运城市晋阳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阳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继辉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1日对第38442006号“晋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10004号“晋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社会主义的良好道德风尚,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多项产品外观及包装、广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聚氨酯”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粘合剂”等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聚氨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粘合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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