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铁士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67184号“KOT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KOTIS”本身没有任何含义。“KOTIS”的含义并非“韩国贸易信息社”。韩国并不存在韩国贸易信息社/协会/中心/署这样的官方机构。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45740号“KO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牛津词典和谷歌翻译对“KOTIS”的解释材料;
2、检索“韩国贸易信息社”的结果信息材料;
3、提及“KOTIS”的媒体报道材料;
4、检索“韩国贸易信息中心、韩国贸易信息署、韩国贸易信息服务”的结果信息材料;
5、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6、“KOTIS”的其他含义解释材料;
7、韩国贸易协会(KITA)官网公布的韩国贸易组织信息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除“服装;成品衣;童装;内衣;婚纱”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服装;成品衣;童装;内衣;婚纱”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KOTIS”构成,该文字可译为“韩国贸易协会”。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夹克(服装);连帽套衫;连帽运动衫;正装衬衫”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夹克(服装);连帽套衫;连帽运动衫;正装衬衫”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