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283090号“爱他美小神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他美小神童 47283090

阅读:69298 2023-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京龙玩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对第47283090号“爱他美小神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5576805、37843214号“爱他美”商标(以下分别…

  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京龙玩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对第47283090号“爱他美小神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5576805、37843214号“爱他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中国拥有在先注册的第5576804号“Aptamil”商标、第13867854号“APTAMIL”商标、第13867855号“Aptami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及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被申请人短期内在不属于其经营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是德国最为著名的婴幼儿奶粉及商品品牌,经过多年来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介绍、官网及商标信息;

  2、申请人中国子公司信息、授权书;

  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财务报表;

  4、销售数据、市场份额、经销协议、销售合同;

  5、电商平台销售记录、;

  6、媒体报道;

  7、广告合同及发票、播放材料;

  8、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相关信息;

  9、排名及荣誉情况;

  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11、相关裁定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护肘(体育用品)”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1年12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29类“婴儿奶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护肘(体育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护肘(体育用品)”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据以知名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百余枚商标,除争议商标外,“优贝宝宝”、“雅培小神童”、“圣元优博”、“喜事郎”、“贝亲小豹”等也是均为与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品牌或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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