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强力电动三轮车厂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7023号“卡重江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877号商标、第1729792号商标、第2008867号商标、第5272225号商标、第9421457号商标、第95916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汉字认读习惯,申请商标可识别为“钱江重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文字“钱江”,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电动自行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