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畎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42332号“嗅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而来,其系申请人对在先已获得核准注册的“嗅嗅”系列商标的延伸及跨类别的保护。申请人已对第18696590号“嗅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该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