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济优耐特绝缘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0985号“YNT 永济优耐特 YONGE UN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并强于地名的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30885号、第7670848号、第26739616号、第597690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大量类似情况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决定书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永济优耐特”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优耐特”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租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机器和设备租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永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