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淄博老船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23580号“老船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53358号“老船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71586号“老船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发票等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船掌”,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为他人设计、创建、托管和维护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 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