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墨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3388号“墨马空间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26615号“墨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52945号“墨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墨马空间设计”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工程绘图;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质量评估;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筑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平面美术设计、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