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纬安共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0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01659号“七鼎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107705号“品代P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131499号“品代P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35159号“邓师傅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17697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17521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1年10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食用燕窝;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奶制品;食品用果冻;豆腐制品;食用油和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鸡肉沙拉、蛋、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相混淆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