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中农农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1642号“源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47244号“源种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649237号“种源橘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在长期的大范围使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已并存注册在相同类别上,存在诸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均未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一虽已初步审定,但已被提起异议,商标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源种”与引证商标一“源种农场”及引证商标二“种源橘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