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弈海春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9826号“弈海围棋学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37777号图形商标、第19591570号“弈海 弈海棋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商标权利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识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体育教育服务;提供围棋培训;培训;辅导(培训);传授技术(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武术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