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阿生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57774号“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1201341号图形商标、第11848241号“T-CHARGE及图”商标、第6995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待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明确声明放弃0911群组“天象投影仪;天体照相机镜头”商品,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天象投影仪;天体照相机镜头”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声明放弃0911群组“天象投影仪;天体照相机镜头”商品,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天象投影仪;天体照相机镜头”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