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壬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3422号“聚气五千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与申请复审商标情形近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补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