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莹
委托代理人:河南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5968号“种花家驿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1586040号“种花家”商标、第25499080号“种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我局仅对申请商标在医疗保健等服务上进行复审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医疗诊所;医院;护理;塑身理疗;提供健康信息;按摩;美容服务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医疗诊所;医院;护理;塑身理疗;提供健康信息;按摩;美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