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钜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7608号“康健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康健堂”中的“康健”是对申请人主打产品内容特点的描述,并非是对人物姓名的说明。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烈士。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21605号“康健环境 KANGJIAN ENVIRONM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26345号“康健环境 KANGJIAN ENVIRONM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638625号“康健居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049404号“康建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52365号“天天 健康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52426号“健康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可知,“康健”为我国烈士姓名。“康健”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康健”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康健”的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康建”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健康”的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