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帝森南自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62058号“TYSEN-SA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41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计量仪表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蓄电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有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合同及发票;
2.授权书;
3.质检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
4.官网截图;
5.授权书及工商信息截图;
6.产品照片;
7.合同及发票;
8.出厂检测报告;
9.微信公众号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仪器、计量仪表等商品上。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代码:3200192130、3100203130的发票信息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蓄电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合同及发票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2表明上海蒂森克罗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证据3不能证明其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证据4、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6、9为自制证据;证据7、8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