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ROUTE SIXTYSIX BRAND MANAGEMENT,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55917A号“ROUTE 66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2858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申请人正在与被申请人协商签署和解协议,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广州威昌服饰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2.授权信;
3.唯品会店铺截图;
4.天猫店铺截图;
5.抖音店铺截图;
6.京东自营旗舰店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27日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分类和编辑等服务上。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的核定服务,或为电子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