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55954号“TOP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6589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1525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60703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23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970111号“TOP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777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807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革、伞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