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星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0247号“国韵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于第3类商品项目上,完全可以区别于其他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汉字“国韵”,整体使用在第3类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