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中缆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3356号“中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引证商标商标已经无效。申请人在本案中自愿放弃寻找赞助服务项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5118号“中缆 ZLEW”商标、第11900185号“中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不再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项目的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生效,至此,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