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新县宏鑫烟花炮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8566号“麒麟花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45775号“麒麟花”商标、第8716462号“麒麟花琪”商标、第62578160号“其粦鹿鹿及图”商标、第22950884号图形商标、第39632122号“麒麟”商标、第50805278号“麒麟 R8”商标、第39613153号“麒麟 UNICORN及图”商标、第44824698号“麒麟云仓”商标、第12698526号“麒麟会”商标、第50796479号“麒麟养生馆”商标、第12898897号“麒麟台及图”商标、第62034712号“麒麟城乡投”商标、第12114708号“麒麟堂”商标、第11987407号“麒麟大药房”商标、第62655043号“麒麟居家 KirinHome及图”商标、第60385553号“麒麟工品”商标、第60367730号“麒麟工坊”商标、第61838445号“麒麟找房”商标、第53614337号“麒麟汽车 QILINQICHE”商标、第11279973号“麒麟生态科技城”商标、第39616497号“麒麟生鲜”商标、第11279928号“麒麟科技创新园”商标、第47568426号“麒麟车服”商标、第61463673号“麒麟轩 QILINXUAN及图”商标、第24863304号“金麒麟”商标、第36570403号“金麒麟 十五的月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部分照片、所获荣誉资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1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2、引证商标三、五、七、八、十二、十五、十八、二十一、二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十九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六、十、二十三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
4、引证商标二十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3年3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三、五、七、八、十二、十五、十八、二十一、二十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十九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文字“麒麟花炮”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麒麟花”、引证商标六的文字“麒麟”,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图形在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文字“麒麟花炮”与引证商标九的文字“麒麟会”、引证商标十的文字“麒麟养生馆”、引证商标十一的文字“麒麟台”、引证商标十三的文字“麒麟堂”、引证商标十四的文字“麒麟大药房”、引证商标二十的文字“麒麟生态科技城”、引证商标二十二的文字“麒麟科技创新园”、引证商标二十三的文字“麒麟车服”、引证商标二十五的文字、引证商标二十六的独立识别文字“金麒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九、十一、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十、二十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九、十、十一、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九、十、十一、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