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横琴濠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5086号“濠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96091号“壕麦”商标、第12826214号“豪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流程状态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濠麦”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壕麦”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