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兴(杭州)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惟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9989号“龙兴航电 LOONGRISE AVIO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显示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1776号“龙兴 M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403491号“龙兴水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223195号“龙兴 M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889665号“珑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261081号“金龙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8411号“金龙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处于撤三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显示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显示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龙兴航电”与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文字“金龙兴”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