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43933号“Ly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07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88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眼镜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