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悦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2734号“酱乡领袖 193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82346号“19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合作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