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55035号“国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国郫 7555035

阅读:53781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四川成都天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7555035号“国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中所含“郫”字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郫县”的简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

  申请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四川成都天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7555035号“国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中所含“郫”字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郫县”的简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争议商标对其指定商品产地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错误认识,具有不良影响。3、争议商标系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容易导致公众对其使用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从而误购,具有不良影响。4、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5、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申请了多件商标,远超其实际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且不乏存在摹仿其他调味品品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郫”字的含义;

  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广告宣传、经营销售、所获荣誉等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4、郫县豆瓣品牌价值评价排名情况;

  5、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6、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7、被申请人地址及经营范围;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记录;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等商品上。经续展,其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引证商标是地理标志,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09年4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案件管理程序中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豆瓣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4、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有15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37457476号“味利美”商标、第33613239号“六个芝麻”商标、第8237181号“天邑大红袍”商标、第33611180号“六个花椒”商标、第37459998号“味利美”商标等多个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2013《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由“国郫”及拼音组合构成,其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在食盐等商品上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由汉字“国郫”及拼音组合构成,指定使用在食盐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已超出注册之日起五年,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在豆瓣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15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37457476号“味利美”商标、第33613239号“六个芝麻”商标、第8237181号“天邑大红袍”商标、第33611180号“六个花椒”商标、第37459998号“味利美”商标等多个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7555035号“国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国郫 75550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85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