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063542号“高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诺 62063542

阅读:161561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高诺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3542号“高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438260号“诺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有一个类似群组1106,在其余类似群组未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

  申请人:温州高诺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3542号“高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438260号“诺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有一个类似群组1106,在其余类似群组未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第12065286号“诺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网店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微波炉(厨房用具);加热装置;龙头;水净化装置;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微波炉(厨房用具);加热装置;龙头;水净化装置;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冷却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2063542号“高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诺 620635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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