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长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21001号“长金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728803号“长金 CHANG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第45994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15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432565号“天气DE味道 WEATHER ON THE COO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