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优供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8741号“鼎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植物种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9803号“鼎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69619号“鼎冠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植物种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鼎冠”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香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血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