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嘉源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7938号“嘉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0616号“嘉源精啤 JYJP BEER”商标、第50135428号“嘉源精酿 JYJN BEER”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第64609393号“嘉源浓品 嘉源”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53330号“嘉源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2年8月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放弃“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苏打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